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发改规发〔2021〕5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经发局,各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单位: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程研究中心人才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的组织申报、日常管理和考核验收等工作,进一步提高人才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引导和支持创新平台提升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18〕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是指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作为实施单位,实施的以人才培养开发、引进使用、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为主要内容的人才项目。
第三条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是自治区人才项目的组成部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的组织申报、评审论证、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工作;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及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建设单位的人才项目申报,履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管责任。
第二章申报、评审
第四条申报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认定为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自治区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且正常运行1年以上。
(二)在行业内具有领先的技术水平和科研实力,创新能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强。
(三)具有健全的人才培养开发、引进使用、表彰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相关规章制度完备;近3年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稳定,资金使用科学合理。
(四)近3年未获得过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补贴或奖励等支持。
(五)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或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五条人才项目申报单位填写《自治区人才奖励补助资金申报书》(宁夏党建网“资料下载”栏下载),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汇总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人才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综合得分在80分以上的,根据当年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安排计划提出人才项目资金安排建议,提交委党组会审议。
第七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与审议通过的人才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自治区人才项目任务书》(宁夏党建网“资料下载”栏下载),并拨付资金。
第三章日常管理和验收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是人才项目及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资金预算安排使用人才项目资金,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条件,并对资金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如发生以下情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终止人才项目,并视具体情况追缴全部或部分已拨付资金,且取消5年内申报资格。
(一)擅自对项目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情节严重的;
(二)挪用项目资金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等,存在严重欺诈行为的;
(三)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导致人才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人才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3年。人才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须及时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工程研究中心人才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和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验收材料经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一条人才项目应于建设期满6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如确需延期,由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出具书面材料说明理由,并明确验收时限,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