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崔金龙减刑一案)
提请减刑建议书
(
)襄南监狱减建字第
号
罪犯崔金龙,男,1967年6月1日生,汉族,初中,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路159号。湖北省襄阳市高新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襄新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金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0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于2009年4月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1年4月20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3年1月8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2014年10月20日经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7月7日止。
入监学习期满后该犯于2009年6月26日分配到襄南监狱五监区三分监区(现五监区一分监区)服刑至今,现从事机工工种,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崔金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服从劳动分工,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得2015年第1季度表扬;2015年第2季度表扬;2015年第3季度表扬; 2015年第4季度表扬;共计四次行政奖励,系二级病残,罚金5万元未缴纳,间隔期已过一年,确有悔改表现,公示无异议,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金龙予以提请减去剩余刑期。特提请裁定。
此
致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章 )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罪犯崔金龙卷宗材料共
卷
册
页。
